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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牛、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521民初5855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黑田铺镇***4组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灵官殿镇思远村1组69号。 被告:**,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街道广场社区**路585号。 第三人: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大道雅阁豪苑11栋4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