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民终2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政,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雄市常绿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雄州镇利民路银兴花园3区36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刘路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阳,广东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井养,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雄市常绿绿化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井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7)粤028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3月19日以该纠纷已另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文锋
审 判 员 赖凯文
审 判 员 庄少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赖政良
书 记 员 沈燕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