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泽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

潍坊龙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奎民催字第110号
申请人潍坊龙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潍坊龙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29日,到期日为2012年3月29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兴业银行潍坊分行、出票人为高密市顺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潍坊龙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龙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崔保江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于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