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泽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

***与**、山东龙泽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4530号
原告:***,男,194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堃,青岛黄岛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区。
被告:山东龙泽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方路**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风**街**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龙泽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霆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