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9)粤09民辖终82号管辖上诉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9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1,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54。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方国际商务港B座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增和,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5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7X。
上诉人杨某1、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276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杨某1、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不在茂名市茂南区,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上诉人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方国际商务港B座1001号,而上诉人杨某1的经常居住地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不在广东省茂名茂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2、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挪用”其资金而主张“资金占用费”,该法律关系属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增和、***持相关合同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属于合同纠纷,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方国际商务港B座10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被告杨某1的住所地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杨某1的住所地相应的辖区法院,接受高州市人民法院的移送后,即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杨某1上诉称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由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一节,上诉人杨某1仅提供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及其本人在广西南宁购买房屋和交纳社保费的证据,没有当地公安部门、居委或社区的关于其在当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