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9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执行人: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B座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奎章,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424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24执9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艺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涛
校对责任人:赵艺平打印责任人: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