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保39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石湾镇导子坪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B座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1016360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700000元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岳 诚
书 记 员 刘 湘
校对责任人:** 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