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和、某某与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协议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54。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7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方国际商务港B座1001号。 法定代表人:**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号103房,经常居住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远辰·山水1号3号楼1**3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054。 上诉人**和、***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2民初1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和、***上诉称,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书,由茂南法院审理该案。主要事实理由:一、对于同一事实而引发的诉讼,**和、***曾起诉,2019年9月20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9民辖终8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茂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生效的判决文书可作为证据的规定,对于本案,茂南区人民法院当然有管辖权。二、**1没有提交最近一年的社保缴费证明,其住所地是茂南区,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和、***向**1主张支付利息,收款地为茂南区,茂南区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未提交答辩意见。但**1补充提交了其2019年1至12月和2020年1至6月止的社保缴费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共同投资承包工程项目退还投资款问题发生争议,本案应属合同纠纷项下的合伙协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告**1的住所地虽然在茂名市茂南区,但其离开住所地长期在外居住,并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一审被告**1的经常居住地、被告广西柏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都不在茂名市茂南区,故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吕 强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