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震,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园大厦六层61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48082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陈秋羽,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秋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限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代偿款20035652.16元;二、限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2003565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陈秋羽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4609元,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秋羽负担74692元。由于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秋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依法向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秋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邮件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在执行中,因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秋羽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秋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1月15日、2020年5月13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秋羽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

**名下兴业银行南京苜蓿园支行40×××15账户有存款,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243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实际控制11677.77元,本院划拨后发还申请执行人。

**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山泉路分理处2343509980130199731_156_1账户有存款,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243号之二执行裁定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实际控制10940.07元,本院划拨后发还申请执行人。

**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百脉泉支行16×××50账户有存款,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243号之三执行裁定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实际控制51027.64元,本院划拨后发还申请执行人。

**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上元支行43×××33账户有存款,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243号之四执行裁定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实际控制2742.1元,本院划拨后发还申请执行人。

陈秋羽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支行62×××38账户有存款,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243号之六执行裁定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实际控制4143.7元,本院划拨后发还申请执行人。

陈秋羽名下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曹杨支行6214832176713969_20000账户有存款,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243号之七执行裁定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实际控制8649.16元,本院划拨后发还申请执行人。

陈秋羽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太路支行10×××65账户有存款,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243号之十执行裁定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3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实际控制51.91元,本院划拨后发还申请执行人。

陈秋羽名下中国银行上海市新江湾城支行453377023214CNY0账户有存款,本院作出(2019)鲁0112执保710号之十五执行裁定予以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实际控制3007.63元,本院划拨后发还申请执行人。

陈秋羽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佛山支行62×××61账户有存款,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243号之十五执行裁定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实际控制903.88元,本院划拨后发还申请执行人。

**名下中国银行章丘支行营业部236434213795账户有存款,本院作出(2019)鲁0112执保710号之十六执行裁定予以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实际控制54928.49元,本院划拨后发还申请执行人。

**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f236a9bd63609e6c@wx.tenpay.com账户有存款,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243号之五执行裁定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实际控制6374.86元,本院划拨后发还申请执行人。

陈秋羽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f1f9f18d28448000@wx.tenpay.com账户有存款,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243号之八执行裁定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实际控制958.65元,本院划拨后发还申请执行人。

经查控系统显示,**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南京市××区××街道丹青路××银河湾××室房屋一套,后经本院委托江宁区人民法院到南京市不动产查询,**名下无不动产登记登记信息。故本院未予查封处置。

**名下登记有苏A×××××号发现牌汽车一辆,陈秋羽名下登记有苏A×××××号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鲁A×××××号福特牌汽车一辆。上述苏A×××××号汽车和鲁A×××××号汽车因未实际控制车辆,价值较小,本院未予查封处置;关于苏A×××××号汽车,因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封处置。除此之外,经网络查控未发现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秋羽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案诉讼保全阶段,查封陈秋羽名下坐落于上××××房产,房产证号为杨2015011141,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查封陈秋羽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单元××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栖转字第××,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查封陈秋羽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单元××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栖转字第××,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申请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房屋,故本院未予拍卖处置。

4.2020年6月17日,本院委托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的房产、公积金等进行现场调查,反馈结果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有公积金账户信息,余额为7755.84元,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单位账户状态为逾期。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名下的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余额较少,暂不要求冻结处置,故本院未予冻结。

2020年6月23日,本院委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陈秋羽公积金进行现场调查,反馈结果为:陈秋羽名下有公积金账户,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243号之二十六执行裁定,委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陈秋羽公积金1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

对于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对该公司较为了解,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无需再去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

5.2020年7月7日,本院约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震,其无法提供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秋羽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申请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152398.23元,尚欠相应代偿款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秋羽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秋羽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提供济南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秋羽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申请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