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兴市祥源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东兴市祥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81民初782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梅,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广西东兴市祥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江平工业园潭吉片区B-4-3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明,董事长。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东兴市祥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宪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韦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