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681民初1000号
原告广西东兴市祥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明。
委托代理人何世积,广西其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东兴市祥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东兴市祥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示,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东兴市祥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12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东兴市祥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