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681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兴市祥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工业园谭吉片区B-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本院作出的(2017)桂068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