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6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娄烦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高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恒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5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公平、不合理。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一、二审判决认定均有错误。1.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廉洁守律协议》《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奖惩管理办法》《处罚决定》,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不应作为被申请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2.收费系在经理许可的情况下收取的,被申请人对此知情默认,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侦大队的“口供笔录”可以证明。申请人申请二审法院调取“口供笔录”,但二审法院却以调取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为由予以驳回。现申请人又收集到一些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所述的事实。一、二审法院未完全调查清楚事实,草率作出判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3 237.87元。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该项事实的认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润恒公司对其收取门票的行为知情,但润恒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作为公司保安人员,在未征得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收取进入景区的外来人员相关费用,且收取费用既无收费标准,亦未给付费人员开具票据,更未将收取的费用上交公司,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作为保安人员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润恒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应属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程占胜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吴秋心
书  记  员   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