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3530号
原告: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高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第三人:成都市保利星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场盐井村8组4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兵。
原告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成都市保利星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 佳
人民陪审员 徐 敏
人民陪审员 李厚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