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3530号之一
原告: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高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
被告:***,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第三人:成都市保利星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场盐井村8组4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成都市保利星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第三人成都市保利星辉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8元,由原告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 判 长 徐 佳
人民陪审员 徐 敏
人民陪审员 李厚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烨
书 记 员 钟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