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62795号
原告: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高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岩,山西友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婕,山西友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县。
原告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恒投资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恒投资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恒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润恒投资公司无需向***支付工资、餐补、话补,共计5750.06元;2.判令润恒投资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73 237.87元。事实和理由:一、润恒投资公司无需向***支付2016年8月份的工资、餐补、话补。***在仲裁阶段请求支付2016年8月份的工资,8月份的工资是9月份进行发放,但是***2016年9月8日请假后就一直未返回公司工作,未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无故不来上班,连续旷工,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因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润恒投资公司于2016年10月,作出京润恒人字[2016]4号处罚决定,追缴***因违法所得30 000元,并处罚金20 000元。***一直未履行公司的处罚决定,故扣发***工资。二、润恒投资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理由充分、程序合法,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润恒投资公司云龙大峡谷景区处任职保安,***在职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015年8月至9月以及2016年天气转暖后,***利用职务便利,向游客等私自收取景区门票费用三万元,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依据润恒投资公司《廉洁守律协议》和《奖惩管理办法》,公司对具有舞弊行为者(收受贿赂、回扣、将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润恒投资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因为***严重违反润恒投资公司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润恒投资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理由充分、程序合法,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润恒投资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不同意润恒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我方没有起诉,同意仲裁结果。
2017年3月28日,***以润恒投资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2015年1月、2月、3月工资13 500元及餐补、话补2100元,2016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工资13 800 元及餐补、话补2100元,共计31 500元,并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31 500元;2、支付2011年7月21日至2016年10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173 407.56元,并支付未支付加班费的赔偿金173 407. 56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 237.87元;4、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4
928.4元。2018年4月19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77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润恒投资公司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8日工资5142.47
元、餐补480元、话补127.59元;二、润恒投资公司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3 237.87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润恒投资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于2008年3月12日入职润恒投资公司,担任保安工作。双方于2015年2月21日签订期限自当日至2020年2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润恒投资公司主张2011年左右其公司将***派往云龙大峡谷景区作为公司云龙旅游项目的保安; 自2013年起***利用职务便利勾结当地无业游民(经***陈述为当地的刑满释放人员)非法收取云龙大峡谷景区门票费,累计约30 000元;后被公司领导发现,于2016年8月25日找***谈话,***认可其上述行为,故润恒投资公司依据《廉洁守律协议》和《奖惩管理办法》,对***做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处罚金20 000元的处罚,后***未交纳罚金,也未办理离职手续即离开公司。润恒投资公司认为***利用职务便利,向游客等私自收取景区门票费用达三万元,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应属合法解除。润恒投资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询问笔录,显示有:“时间:2016年8月25日,地点:云龙项目部,被询问人:***,记录人:杨文,参加询问人:时朝恒、杨文。?你知道我们为什么找你询问情况吗?:知道。?那你说情况吧,先说收门票的事吧。:行。?你什么时候来到密云的?:11年8月18日安排到这个地方的。?你来到这里的职业是什么?:当时有三个保安,我算是组长也罢,队长也罢……?你们收门票费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从13年4月末开始的,但刚开始不是我收。?那是谁收呢?:怀柔侯德军的人。?那你是从什么时候收的?:从今年天气暖和的时候开始的。?你是怎么收费的呢?:开头一个人收10块,碰上硬的不给,好说话的就给10块,有时候给4-5块。还有附近的各种关系,也不给钱。?那去年8月份收费是咋回事?:正好那天是星期三、四(8月5号),侯德军的人是节假日(礼拜六、礼拜天)才来收费,平时不来。所以那天不是节假日,来了四个小伙子,我就每人收了10 块钱。?那你与侯德军的人怎样收费?:从去年六七月份开始,侯德军的人就不来收费了,我每月给人家500元,我就收费,大概到九月份底(实际上收到10月3号),今年我就没给他们钱,人家也不要了。说你也收不下几个钱。但去年从8月5号出事就没收。?那你去年收了多少钱?:大概两千多块钱吧,给了人家千数块,从8月5号出了事就再没放人,我也没交过人家。?今年你收了多少钱?:大概3000多块钱吧。?你收的钱给过冷杰吗?:没有。?给过赵菅吗?:没有。?那你收的这些钱有谁知道?:知道我收钱,但不知道具体收了多少。我也没有给其他人说过。公司领导谁也没有说过我。从去年8月份出了事,才说不让我收了,冷经理也默许我收,因为我被狗子咬伤,找冷经理他们报销,他们也没办法解决,他觉得有点亏欠……?你对车是怎么收费的?:看车上人多少。有时候10、20块,有时候要30、40,最多的要过50,当然开口我都想要50,有时候不给,有时候给10块、8块……?你收费冷经理没有制止过吗?:原来没有,从去年出事说过就不让我放了。?那你为啥还放人收费?:后来他们也松动了,有些剧组也出出进进,他们也不管了。我也对自己要求不严,另外就是我这个腿伤要花钱治疗,想打闹两个钱去看腿伤。2013年时候冷经理说过这话,后来我觉得松了就又开始收钱了,冷经理也默认我这样做,因为这花的钱冷经理也处理不了……”等内容,落款处有手写体“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2016年8月25日”,且在***签字处印有指纹;证据二、“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廉洁守律协议”,内容有“甲方:润恒投资公司,乙方:***,第一条: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绝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交易,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对方获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利益……第三条,乙方如违反第一条约定,从事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交易,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对方获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利益,应当向公司承担以下经济责任:(一)返还获取或者收受的不正当利益;(二)向公司缴纳返还金额或赔偿金额。第四条
除公司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乙方还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民事及刑事责任。”;证据三、“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证据四、处罚决定,其中显示对***做出“追缴违规所得款项,解除劳动关系,处罚金20 000元”的处罚,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认可“询问笔录”落款处手写体“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2016年8月25日”系其本人书写,对其本人签字和指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表示其本人患有高血压,记不清本人在笔录中的陈述内容;对“廉洁守律协议”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奖惩管理办法”的真实性,表示没有见过;认可收到公司发送的“处罚决定”短信。***表示其离职之前是在云龙大峡谷景区工作,什么活都干;其认可自2013年8月开始向进入景区的人员收费,收费没有标准,5元或10元,有时候一个月收不到500,有时一个月收1000元、2000元;但表示是其主管经理让其收费,因为自己的脚被别人家的狗咬坏了,因此收的费用经理说是公司给的补偿。对此,润恒投资公司表示在***担任云龙大峡谷景区保安期间,该景区处于休整完善阶段,尚未对外营业,禁止游客进入,因此当时景区从未销售门票更没有允许对外收费,***在其任职期间以看管景区之便未经公司批准私自收取他人钱财进入景区使用景区资源,属于利用公司资源非法盈利。
2.关于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主张其2015年月工资标准4500元,2016年月工资标准4600元,不清楚工资构成,另有餐补20元/日,话补100元/月,润恒投资公司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期间工资,实际工作至2016年9月8日,工资发放至2016年7月,未发放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8日期间工资。***就其主张提交了中信银行交易明细。润恒投资公司对银行交易明细真实性无异议,主张***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700元+岗位工资1600元+地区差异补助700元+司龄400元(离职前为500元)+其他增减(就是补助,数额不固定),另有餐补20元/日,话补100元/月。润恒投资公司提交了***离职前12个月工资表与工资发放凭证。***对上述证据不认可,主张以自己提交的银行明细为准。经对比,润恒投资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凭证与***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中月工资发放数额一致。经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12.47元(以***提交的银行明细实发金额+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代扣个税为标准)。另,***认可其2016年9月8日之前存在5天病假。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润恒投资公司主张***担任云龙大峡谷景区保安期间私自收取景区门票费,就此提交了“询问笔录”,在该笔录中***认可其向进入景区人员收取费用的事实,***虽主张其收费行为系主管经理允许,但就此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润恒投资公司亦表示该景区尚未对外营业,禁止游客进入,因此当时景区从未销售门票更没有允许对外收费。本案中,***作为公司安保人员在未征得公司允许情况下擅自收取进入景区的外来人员相关费用,且收取该费用既无收费标准,亦未向付费人员给付票据,更未将收取的费用上交公司,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其作为保安人员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认可的“廉洁守律协议”中亦规定有“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绝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交易,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对方获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利益”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因此即便在公司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发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亦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虽不认可“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奖惩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但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其作为公司安保人员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润恒投资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系合法解除,润恒投资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工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润恒投资公司认可未向***发放2016年8月1日至9月8日期间的工资,其虽主张系因***一直未履行公司的处罚决定,故扣发***工资,但就此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润恒投资公司不支付***工资的理由不予采信。经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12.47元,且其认可2016年9月8日前休有5天病假,故润恒投资公司应支付***此期间工资4544.54元(4012.47元+4012.47元÷21.75×1天+1890元/月×80%÷21.75×5天),因润恒投资公司认可***有餐补20元/日,话补100元/月,故还应支付***上述期间餐补及话费补助,仲裁裁决金额不高于本院依法核算金额,***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期间工资4544.54元、餐补480元、话费补助127.59元;
二、原告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
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3 237.87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巍
人民陪审员 艾 华
人民陪审员 张春香
二〇二〇年 十一 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