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申63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勇,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丽萍(申请人**之母)。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高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清利,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晋中,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万通世家(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莹,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润恒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万通世家(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学芹
审 判 员 温云翔
审 判 员 陈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卉
法官助理 王 晨
书 记 员 孙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