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5145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开平市。
被告:***,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开平市。
被告:李文有,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开平市。
被告: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幕桥东路29号紫荆花园5幢首层105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633506503。
法定代表人:关伟廉。
原告***与被告***、李文有、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进行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向被告***、李文有、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03.38元,减半收取计106.19元(原告***已预交10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子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关绮明
书 记 员 余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