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5149号之一
原告:**宋,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
被告:**有,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幕桥东路29号紫荆花园5幢首层105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633506503。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宋诉被告***、**有、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12月16日向原告**宋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下午15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1.25元(原告**宋已预交222.5元),由原告**宋负担。原告**宋多预交的受理费111.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