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终4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幕桥东路29号紫荆花园5幢首层105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63350650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万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9号5座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04168726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绿苑别墅区C-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75096968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万润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会法院)(2021)粤0705民初13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新会法院于2022年5月14日向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均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雪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