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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执异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9802473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湖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路××号(格力空调**电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739274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麦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道乾坤阳光43号楼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34353225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路××号××栋××楼××座。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 第三人:***,女,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孝感市××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电器有限公司、湖北麦芒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电器有限公司、湖北麦芒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鄂0902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第三人***系被执行人湖北**电器有限公司股东(自然人独资),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第三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湖北**电器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2019)鄂0902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清偿被执行人湖北**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