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执监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9802473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号(格力空调**电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739274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麦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乾坤阳光43号楼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34353225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长征路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电器有限公司、湖北麦芒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9)鄂0902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由孝昌县人民法院执行。
孝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孝昌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铮
审判员 彭 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祝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