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皓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天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皓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德城商初字第448号
原告:德州天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皓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德州天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皓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州天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皓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23日,原告与济南皓宇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揽的东海现代城二期接入工程安装81个宽带箱,穿放4对对绞电缆;被告提取原告工程款15﹪的管理费;该工程款在中国电信付款后十日内付清。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但被告在中国电信付款后,拒绝向原告付款。现济南皓宇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山东皓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故原告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7867.3元及违约金;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山东皓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3日,原告(乙方)与济南皓宇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付款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德州市电信分公司确认后的审计额为依据。付款为乙方施工的部分工程。其中部分工程指安装81个宽带箱,穿放4对对绞电缆;二、费用:1、本工程所产生的费用(如协调费、招待费)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2、甲方收取乙方所得金额的15%为管理费。3、中国电信付款后10日内付清;三、责任:1、甲乙双方就本工程各自所负责部分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本工程乙方所负责部分若出现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处理,由此引起的拖延付款,乙方负全部责任;2、甲方若没有按约定支付本合同所涉款项,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5‰作为违约金。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且工程已验收使用,但被告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领取工程款后未按约定支付给原告。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协议书1份;2、证明1份;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工程明细复制件76份。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组织证据质证。
另查明,济南皓宇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更名为山东皓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与被告的结算书、开庭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已于2011年9月份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进行结算并领取了本案所涉及项目的全部工程款,其中包括原告施工费50645.6元,原告垫资供材的80个宽带箱材料费20030元。被告应当扣除原告所得金额(50645.6元)15%的管理费后将工程款及原告所垫资金在2011年10月11日前支付给原告(即被告应付原告款项为:50645.6﹣50645.6×15%+20030﹦63348.76元)。但被告未按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向原告付款,已构成违约,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损失为宜。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其依法应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皓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工程款63348.76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7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5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赵义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