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华宇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峰源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3财保5号
申请人江西省华宇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峰源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乾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正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过运通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胡国民以名下位于西湖区两套房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华宇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担保人胡国民名下所有的位于西湖区的房产; 二、立即查封担保人胡国民名下所有的位于西湖区的房产; 三、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峰源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乾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正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过运通所有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春荣
书记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