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82执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9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临江镇。
被执行人江西正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69926-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982执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江西正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和存款,现因执行办案需要,需对其账户进行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正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和存款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