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82执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临江镇。
被执行人:江西正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义,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与江西正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江西正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8.1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52元,***承担890.4元、江西正荣电力有限公司承担2226元、***承担1335.6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江西正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等,强制被执行人江西正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8275万元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仍应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4.36万元。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982执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共计4.36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