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4176号
申请人:费县成坤多层板厂。住所地: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凤光,总经理。
被申请人:***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士友,总经理。
被申请人:固安县五鑫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丰涛,总经理。
申请人费县成坤多层板厂与被申请人***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五鑫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费县成坤多层板厂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五鑫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费县成坤多层板厂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五鑫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费县成坤多层板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飞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