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30民初281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现住大宁县。
被告:山西省大宁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大宁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西省大宁公路管理段副段长。
原告白俊廷与被告山西省大宁公路管理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白俊廷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俊廷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俊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