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市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5民初167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唐山市开平区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许志鹏,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市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担负。

审 判 员 尹东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宣 稳

书 记 员 陈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