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5民初157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0296402X。
法定代表人:许鹏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唐山市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唐山市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周玉荣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法官助理肖明
书记员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