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91执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蓝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蓝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蓝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700000元,利息18103元,设计费96900元,差旅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619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房产、车辆、银行、国土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限制其高消费,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逾三个月,经过再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191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