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蓝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财保38号 申请人:四川蓝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双龙村**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号。 负责人:***。 申请人四川蓝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59445.45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为此保全提供等额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蓝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新房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59445.45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