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房华瑞(唐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唐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6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598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钟华,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唐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道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秦皇岛新谊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唐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