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20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润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颖萍,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沣美盐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沣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润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沣美盐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润之***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名称不相符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1)晋0802执208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志勤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 鱼晓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