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军、内蒙古千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军、内蒙古千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军、内蒙古千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