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

武军与内蒙古千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03民初3539号******
申请人: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纬五路北、经六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军,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千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和裕街17号绒纺城一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石在祥。******
申请人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军、内蒙古千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军、内蒙古千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军、内蒙古千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