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锦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执150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经六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明。
被执行人:盐城锦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666805438W,住所地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商腾云。
关于江***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锦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盐城锦标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与其在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处的拆迁补偿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加荣
审判员  赵卫卫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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