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

阜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钰明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民终54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阜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城南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华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纬五路北经六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荣,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阜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阜宁行政执法局)因与被上诉人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民初5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行政执法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1日计36天逾期竣工违约金18万元(36天×5000元/天),是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第二条和《专用条款》第35.2条第一款约定,以及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6“2018年12月27日出具的开工报告”、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2019年2月1日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从2018年12月27日开工至2019年2月1日初步竣工验收期达66天,比约定工期超出36天的事实。对此,不仅被上诉人在2021年3月13日一审庭审时认可,一审判决在判决书第十六页中亦认定上诉人主张的36天逾期竣工违约金18万元及违约金7.9万元的请求均有合同依据。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与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的维修费用是基于两个不同法律事实所主张的两个各自独立的请求。一个是基于被上诉人违反合同工期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一个是基于被上诉人承揽的工程没有达到合同承诺标准而应承担的整改维修责任。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要求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情况下,擅自做主,以所谓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无过错责任的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作全面保护,而对存在工期违约、质量违约不诚信的被上诉人予以袒护。三、维修费用应由被上诉人全额承担。上诉人主张的维修费是因被上诉人承揽的工程技改提审项目没有达到合同标准,是被上诉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条第二款约定应当履行的“必须无偿整改达到承诺质量保证”合同义务。一审判决将实际发生的80万元的整改维修费,酌定让上诉人承担30%责任,是毫无道理和依据的。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钰明公司辩称,虽然上诉人开具了开工报告,但是客观上现场不符合施工条件。现场生化污水需要排清处理,进行了排水清淤花了14天时间,应当扣减。因为业主增加了合同外的工作量,进行了浓缩水泵的拆除,进行了重新浇筑,重新保温,合同外的工作量花费了7天时间。混凝土结构法定凝固期限是28天,否则无法进入下一个工期,也应当扣除。混凝土基础拆除和浇筑本身是合同外的,是上诉人额外增加的量。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案件客观事实,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阜宁行政执法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钰明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计36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180000元(36天×5000元);2.要求钰明公司承担质保期间已发生的整改维修费用800000元及违约金79000元(1580000元×5%);3.由钰明公司承担诉讼费。
钰明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阜宁行政执法局向钰明公司支付合同工程款810000元,合同外增项9500元,运行期间增加药剂价款114905元,合计934405元,并承担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2.判令阜宁行政执法局承担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7日、9月12日、9月25日,阜宁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阜宁城管局)先后3次在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公开招标阜宁固废中心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改提升项目,后未有招标成功。
2018年10月22日阜宁城管局委托江苏德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来招标阜宁固废中心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改提升项目。2018年10月24日,钰明公司向阜宁城管局提交投标报价文件,该报价包含了:1.投标函,投标函载明:钰明公司愿意以2133915.08元的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时间、质量标准等完成阜宁固废中心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改提升项目工程。2.钰明公司向阜宁城管局提交了谈判报价单,载明投标报价2133915.08元,报价要求:投标报价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综合。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为完成采购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的全部内容,以及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包括渗滤液处理站技改范围内的设备技改费、安装费、材料损耗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培训费、保管费、技术服务费及按行业标准要求的试验、检验、检测、调试及附属工程、临
时工程、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材料、劳务、机械投入、成品保护、安装期间对整个环境、设施、道路、绿化等的保护、利润、税金、风险费、管理费、免费质保期内的一切费用、代理费、总承包配合费、政策性文件固定的各项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可预见费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凡漏项或少计均视为优惠,招标人不另行增加费用。3.投标商务条款偏离表,载明:免费质保期、工程要求、售后服务、付款相应、其它内容均无偏离。4.人员培训和工程移交、售后服务计划等。
2018年10月31日,阜宁城管局发布阜宁固废中心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改提升项目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载明:成交单位钰明公司,成交金额1580000元。2018年11月16日,阜宁城管局向钰明公司提交中标通知书。
2018年11月21日,阜宁城管局作为甲方(发包人)与钰明公司作为乙方(承包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份,合同第一部分约定:工程名称:阜宁固废中心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改提升项目,工程地点:阜宁县郭墅镇唐城村八组境内,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工程内容:阜宁固废中心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改提升项目,包括填埋场工程垃圾渗滤液设备系统技改提升,进水量不少于150m³/d,技改提升垃圾渗滤液进水量每日不低于150吨,出水量每日不低于120吨。具体含渗滤液深度处理技改提升工程的深化工艺、设备(电气、自控)安装和调试等,具体包括:(1)渗滤液处理站的技改提升设计,投标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2)全部工艺处理技改提升设备、电气设备、自控仪表、化验仪器及泵、阀、管件、电缆等的采购、安装与调试;(3)工艺调试、人员技术培训等相关伴随服务。合同工期3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的设备安装,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出水水质达到GB16889-2008标二排放标准,合同价为:1580000元,固定总价合同,项目经理:张锦,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设备清单报价表;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向发包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内容。合同第三部分约定: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二日内提供一式四套施工图纸,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合同总价格应包含设备安装、竣工保修等全部费用,具体包括渗滤液技改范围内的设备技改费、安装费、材料损耗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培训费、保管费、技术服务费及按行业标准要求的试验、检验、检测、调试等所有相关费用,以及免费保修期内的一切相关费用。实行总价包干(一次性报死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范围内施工的全部内容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招标人要求变更和实际变更可以调整工作量),工程的结算方式为;结算价=总标价+/-招标问价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工程变更价款。本工程全部土建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结束且经水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中总价款的65%,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经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90%,余款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结清(以上付款均无息),竣工日期以工程取得行业管理部门的竣工备案书日期为准,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2套,竣工资料2套,资料归档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竣工日期以取得行业管理部门的竣工备案日期为准。如遇特殊情况推迟开工,合同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每拖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如因发包人原因并且符合工程工期顺延的情况,经监理和发包人签证确认后顺延。质量标准按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为准。如果本工程达不到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无偿整改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否则,承担违约责任。非发包人原因,质量整改期间工期不予顺延。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达不到承诺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无偿整改达到质量标准,另按合同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接从本工程的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将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等内容。补充条款约定:厂区平面布局和初步勘察报告各提供一份,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若初勘资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乙方应自行进行详细地址勘察,费用自理。乙方负责招标范围内所有项目设施,场地平整、厂房、水池等的建设和本项目配套的其他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工程土建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结束且经水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应将甲方人员培训到位后承诺在30天内进行项目移交工作,乙方必须保证渗滤液处理系统全套设备正常达标运行和设备的完好,所有建(构)筑物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按照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将全部移交给发包人(或者发包人指定单位)。工程及设备质保期为3年,时间从环保部门水质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一旦接到甲方的保修电话后,如电话指导不能解决问题,一方应在12小时间内派遣有经验的维修工程师到现场提供免费维修服务。乙方维修工程师赴现场后应及时对故障设备进行检修,对于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对于重大故障应在72小时内修复。在每次保修结束后的8小时提交甲方一份维修报告,标明保修时间、维修工程师到场时间、故障原因、采取的维修措施及系统恢复时间。质保期满后,在设备的使用寿命周期内,承包人应提供良好的技术咨询服务,维修更换设备损件的价格不高于市场价等合同内容。
2018年11月27日,案涉技改工程进行施工,2019年2月1日案涉工程进行了验收,单位工程(采购)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意见载明:1.本次工程质量基本符合招标要求;2.验收质量等级:基本合格;3.目前出水量为最高118立方。2019年1月五天的进水量15、30、56、80、68,当日出水量8、16、80、115、118,浓缩液量2、3、5、20、24,氨氮指标80、76、72、70、80,PH7.5、7.5、7.5、7.5、7.5,COD值-、-、-、-、-,2019年2月十天的进水量101、63、66、46、20、10、20、10,当日出水量116、42、39、37、20、10、20、20,浓缩液量11、8、8、8、7、7、2、3、2,氨氮指标90、95、96、96、96、96、96、96,PH7.5、7.5、7.5、7.8、7.5、7.4、7.3、6.5,COD值-、-、-、-、1222、1138、1152、1161,2019年3月31天的进水量5、6、6、30、30、30、20、31、35、45、550、50、60、59、80、120、120、130、144、142、100、122、126、132、129、56、10、112、100、66、35,当日出水量5、10、24、28、30、30、25、19、25、23、34、43、56、64、45、808、73、82、104、30、89、30、79、84、92、39、0、29、29、38、19,浓缩液量1、2、4、4、5、4、2、4、4、4、5、6、8、10、9、10、12、11、13、5、12、5、11、13、13、6、0、4、4、5、3,氨氮指标96、96、96、95、78、78、78、78、78、78、47、47、78、78、78、78、78、78、21.5、235、235、235、235、235、235、-、235、235、235、235,PH值6.5、6.5、6.2、6、6、6.1、6.1、6.1、6.1、6.1、6.1、6.1、6.1、6.3、6.3、6.3、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6,COD值1187、1239、1314、1318、1325、1321、1281、1379、1328、1420、1400、1562、1659、1722、1803、1791、2003、2055、2503、1663、1710、2006、2063、2144、2249、2345、2190、2237、2241、2280,2019年4月10天的进水量36、48、64、29、26、33、13、7、21、29、25、28、42、40,当日出水量42、51、16、12、9、8、16、24、12、37、54、35、10,浓缩液量6、8、2、2、2、3、1、1、2、7、12、6、2、2,氨氮指标235、235、235、120、120、120、2.3、7、5、6、4、4.3、7.2、1.5,PH值6.6、6.6、6.4、6.4、6.4、6.4、6.4、6.4、6.4、6.4、6.4、6.4、6.47.7、7,COD值2280、1980、1980、2000、2100、2100、2000、2020、2010、2005、2007、2005、2025、1600,2019年5月28天的进水量45、41、40、32、32、32、37、45、55、55、65、74、86、86、85、70、80、91、110、96、91、90、100、89、88、41、100、100,当日出水量52、26、17、38、18、38、55、17、52、52、50、67、55、72、57、58、54、80、57、52、72、69、73、70、44、56、74、81,浓缩液量8、4、2、7、2、7、7、3、8、8、7、7、8、9、8、8、7、109、8、15、17、16、15、8、10、16、17,氨氮指标4.3、7.3、5.5、4.7、4.7、5.5、6、、2.9、7.5、7.8、6.3、2.6、7、1.4、7、、3.3、6、2.5、5、4、3.7、4.7、2.5、5、3.5、4.5、-、-,PH值7、7、7、7、7.5、7.5、7.5、7.5、7.5、7.5、7.5、7、7.5、7.5、7.5、7.5、7.5、7.5、7.5、7.5、7.5、7.4、7.4、7.4、7.4、7.4、7.4、7.4,COD值1650、17505、1800、1600、1400、850、620、450、405、459、369、474、4、371、423、474、385、340、346、325、346、225、175、150、151、201、-、-,2019年5月5日,钰明公司向阜宁城管局作出实施情况汇报,对目前状况、近阶段采取措施,下阶段工作计划均作出了说明。2019年6月10日,钰明公司向阜宁城管局提出工程移交申请。阜宁城管局要求钰明公司再运行1月左右。钰明公司回复:可提供15天左右的运行服务等内容。2019年6月20日钰明公司作出案涉项目改造建议,并提交阜宁城管局。2019年6月20天的进水量100、100、0、81、65、66、44、66、72、65、0、80、22、50、49、55、48、58、48,当日出水量70、98、68、81、60、83、7、31、39、90、56、71、24、45、26、30、22、40、56,浓缩液量16、19、13、16、13、18、2、7、31、22、13、17、5、11、7、7、5、10、12,氨氮指标23、47、47、-、32、27、4、6、4.9、4.4、2.8、3.2、3.3、6.4、21.7、45.9,PH值7.4、7.4、7.4、7、7、7、7、7、7、7、7、7、7、7、7、7、7、7、7、7,2019年7月23天的进水量0、0、61、70、80、60、67、0、48、60、63、0、65、72、66、69、73、22、36、51、70、69、69、71,当日出水量81、17、53、59、85、70、87、28、37、67、8、39、62、68、70、69、68、0、0、13、21、19、19、17,浓缩液量15、4、14、17、22、16、16、7、9、18、2、11、17、、18、17、18、0、0、13、21、19、19、17,氨氮指标53.5、53.5、4.62、13.91、13.91、35.91、56、11.66、3.06、2.84、2.64、2.18、3.61、3.69、2.54、3.55、4.59、-、-、-、-、-、-、-,PH值7.5、7.5、7.5、7.5、7.8、8.1、8.1、7.6、7.7、7.7、7.7、7.7、7.6、7.6、7.7、7.6、7.6、-、-、-、-、-、-、-,COD值460.5、460.5、375.2、375.2、428、534.7、596、413.4、367.3、412.6、404.1、385.1、136.7、184.7、233.6、237.5、256.5,615、458、470、385、389、400、456、352、、408、355、364、360、367、358、367、433、422,2019年8月9天的进水量70、70、82、0、82、82、84、101、101,当日出水量71、73、59、35、82、81、81、90、91,浓缩液量18、17、14、9、20、20、20、22、22,氨氮指标-、-、-、-、-、-、-、-、-,PH值7.8、7.9、8.1、8、8、8、8、8、8,COD值-、-、-、-、-、-、-、-、-。
2019年4月14日,专家提出阜宁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处置建议,阜宁县生活垃圾填埋渗滤液处置设施设计处理能力150吨/天,虽经改造提升,但目前实际处置量仍然较小,出水指标超标,未外排,造成填埋场调节池均处于满负荷状态,存在外溢污染环境风险。目前,进水C0D约5000mg/l,氨氮约1300mg/l,出水量COD2080mg/l,氨氮235mg/l。经现场勘查,反映问题如下,生化系统异常,基本无处理效果,纳滤膜出水指标过高,纳滤膜污堵情况严重,经综合考虑,具体建议如下:1.采用外运或应急处理措施,尽快减低调水池的水位,确保安全渡汛期。2.加强各工段水质指标的检测,增加电导率检测。3.鉴于生化池已出现污泥中毒症状,PH低,COD处理效率低,建议更换污泥,在后续调试过程中,需请专业技术人员调试。需注意控制硝化液回流,反硝化解氧,并对总氮数据进行检测。4.鉴于生化池容偏小,按照现有池容,建议减低进水量。5.鉴于填埋场老龄化严重,建议适当补充碳源。6.鉴于纳滤系统出水严重超标,建议更换纳滤膜。7.加强库区雨污分流措施,库区所有覆盖膜必须保证完好。8.为提升浓缩液回灌垃圾堆体效果,建议在垃圾堆体上增设3-4个回灌竖井。2019年6月15日,专家提出阜宁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处置建议,阜宁县生活垃圾填埋渗滤液处置设施设计处理能力150吨/天,实际处理量较小,出水指标超标,未外排。目前,进水C0D约5000mg/l,氨氮约1300mg/l,出水量COD400mg/l,氨氮32mg/l.经现场勘查,反映问题如下,生化系统异常,处理效果不稳定,纳滤膜出水指标过高,纳滤膜污堵情况严重,经综合考虑,具体建议如下:1.采用外运或应急处理措施,尽快减低调水池的水位,确保安全渡汛。2.加强各工段水质指标的检测及控制,增加各工段电导率检测,数据检测建议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测。3.鉴于生化池处理效果不稳定,建议补充菌泥和菌种,适当提高污泥浓度,强化生化处理效果。菌泥和菌种建议采用同行业、同类型的菌泥和菌种,例如:焚烧厂、中转站、填埋场行业。4.鉴于生化池容偏小,按照现有池容,建议减低进水量。5.鉴于填埋场老龄化严重,建议适当补充碳源。6.鉴于纳滤系统出水严重超标,建议更换纳滤膜。7.加强库区雨污分流措施,库区所有覆盖膜必须保证完好。8.为提升浓缩液回灌垃圾堆体效果,建议在垃圾堆体上增设3-4个回灌竖井。
2019年7月18日,阜宁城管局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向钰明公司送达。2019年7月20日,钰明公司回复: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于2019年2月1日完成验收,不存在违约而解除合同等内容,并要求阜宁城管局7日内接管案涉工程。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7日,钰明公司再次要求交接案涉工程并撤场。双方确认2019年8月11日,钰明公司撤离阜宁固废中心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改提升项目工程,阜宁行政执法局已支付钰明公司案涉改造工程费用770000元。
阜宁行政执法局与第三方洽谈案涉项目维修费用,并将初始价格为955000元维修清单提交钰明公司,后钰明公司对第三方维修体积提交的初步意见的价格为891887.45元。2019年8月20日,阜宁城管局作为甲方与建湖钜岳水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1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自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10月12日对阜宁县固废中心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改提升完善项目进行改善工作,允许出水水质水量有一定的偏差(不低于合计约定的5%),但最终能够稳定达产达标,处理量稳定达到设计处理规模为150m3/d,排水水质稳定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技改服务费800000元,调试合格后一个月付款300000元,2019年12月底付款420000元,余款80000元作为质保金,在调试合格后一年且乙方提供的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水质水量稳定达标达产的情况下付清(不计息),乙方付款时提供增值税发票等合同内容。阜宁行政执法局陈述已向建湖钜岳水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改服务费600000元,但收到建湖钜岳水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720000元。现阜宁城管局更名为阜宁行政执法局。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钰明公司承接了阜宁固废中心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改提升项目,2019年2月1日,经初步验收案涉技改提升项目基本合格,阜宁城管局应依据合同向钰明公司支付报酬,双方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案涉项目成交金额1580000元,阜宁城管局已支付770000元,故应再向钰明公司支付810000元,又因阜宁城管局更名为阜宁行政执法局,故案涉阜宁固废中心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改提升项目的权利义务主体应为阜宁行政执法局、钰明公司,因此阜宁行政执法局应向钰明公司支付技改提升费用810000元。
对于钰明公司要求合同外增项9500元,运行期间增加药剂价款114905元的请求,阜宁行政执法局认为上述费用不应支付,因为案涉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且材料应由钰明公司提供。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渗滤液技改范围内的设备技改费、安装费、材料损耗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培训费、保管费、技术服务费及按行业标准要求的试验、检验、检测、调试等所有相关费用,以及免费保修期内的一切相关费用。”且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合同还约定,投保书及其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钰明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载明:“凡漏项或少计均视为优惠,招标人不另行增加费用。”而钰明公司提出的上述外增项9500元、增加药剂114905元,既不符合上述合同约定的依据,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应由阜宁行政执法局予以支付,且上述费用并非案涉提升改造项目交付后产生的费用,故对钰明公司要求阜宁行政执法局支付合同外增项9500元,运行期间增加药剂价款114905元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钰明公司承接了阜宁固废中心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改提升项目,虽在2019年2月1日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但在2019年1月-4月的检测指标显示,未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改造要求,双方经多次交涉未有达成一致意见,后2019年4月专家提出的8点意见,2019年5月检测指标亦未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改造要求,2019年6月专家再次提出8点意见。2019年7月检查指标亦未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改造要求,故依据法律规定,阜宁行政执法局作为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钰明公司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阜宁行政执法局为修理案涉阜宁固废中心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改提升项目用去800000元,钰明公司应承担定作人阜宁行政执法局该部分损失的支出。又因本案,为提升改造工程,且合同约定系交钥匙工程,工程的图纸设计由钰明公司提供,法院提出的专家意见中涉及的8点内容,综合分析造成技改不达标的上述因素,法院酌定阜宁行政执法局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其自身应承担210000元,故钰明公司应支付阜宁行政执法局案涉修复费560000元。对于阜宁行政执法局要求钰明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计36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180000元及违约金79000元的诉讼请求,上述请求均有合同依据,但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阜宁行政执法局的实际损失为修复费用800000元,该损失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且该修复案涉项目的损失法院已经作出处理,故阜宁行政执法局再据此要求违约金,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阜宁行政执法局的违约金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钰明公司要求阜宁行政执法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即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案涉阜宁县固废中心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改提升完善项目虽验收时基本合格,但仍存在未有修复的质量问题,以便达到验收合格的要求,在钰明公司未解决该质量问题的情况,阜宁行政执法局依法有权拒绝钰明公司支付尾款的请求,据此阜宁行政执法局未在约定时间支付尾款并不构成违约,依法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钰明公司要求阜宁行政执法局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钰明公司提出对工期进行鉴定的请求,因双方对工期进行了约定,故该工期的长短,并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工期。对于钰明公司提出更换纳滤膜元件,招标清单中是否缺项,该鉴定请求无事实依据,且该请求亦可以通过查看招标清单处理。对于钰明公司提出现有生化池内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日出水量120立方米的要求进行鉴定,该项请求,专家已提供了意见,无鉴定必要。对于钰明公司提出钰明公司施工已完工作量是否与招标文件项目清单一致、第三方改造项目是否与招标文件项目清单一致的鉴定请求,因案涉工程是交钥匙工程,价格为包死总价,且合同约定“凡漏项或少计均视为优惠,招标人不另行增加费用。”故钰明公司该鉴定请求,无事实依据。对于钰明公司提出第三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请求,因该费用低于钰明公司的提交给阜宁行政执法局对于第三方价格的初步意见,故上述费用并不明显不合理。综上,钰明公司提出鉴定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钰明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阜宁行政执法局的修复费用560000元;二、阜宁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钰明公司技改提升费用810000元;三、驳回阜宁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钰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冲减后,由阜宁行政执法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钰明公司2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331元,由阜宁行政执法局负担4931元,钰明公司负担9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144元,减半收取6572元,由钰明公司负担622元,由阜宁行政执法局负担5950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延误工期,交付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维修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工期30日历天,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并且符合工程工期顺延的情况,经监理和发包人签证确认后顺延。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2019年2月1日竣工验收,工程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期。被上诉人认为虽然上诉人开具了开工报告,但是客观上现场不符合施工条件,需要排水清淤,拆除浓缩水泵后进行了重新浇筑,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监理和发包人签证确认工期顺延的相关书面手续,应当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达不到承诺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无偿整改达到质量标准,另按合同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接从本工程的工程款中扣除。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确认,工程质量基本符合招标要求,基本合格。但是出水量未达到合同要求。通过上诉人提供的两次专家意见可以看出,现场生化池容偏小、填埋场老龄化严重等是造成目前处置量较小的客观原因。上诉人委托第三方对现场进一步提升改造,并支付了技改服务费用。出水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与现场固有设施的状态有一定的关联性,且被上诉人在2019年2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勤勉尽职,积极维护设备运行,保证正常使用状态直至2019年8月撤场正式交付给上诉人运行。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专家分析意见、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瑕疵等情况,酌情由被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在一审中既主张了违约金又主张了损失,一审法院将案涉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在损失金额中已经一并考虑且作出处理亦无明显不当。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已经完成了采购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且工程质量基本合格。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并无明显不当。综上所述,阜宁行政执法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75元,由上诉人阜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吕伟平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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