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302号
申请人: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纬五路北、经六路西(D)。
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区站前商贸城东楼606室(5)。
法定代表人:金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江***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傅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