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初65号
原告: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纬五路北、经六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兴隆村十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傲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傲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市咏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七组(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龙广场3号楼20-22层(CN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咏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