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路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农安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22财保1号
申请人:吉林省路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1495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农安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北环路与古城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主任。
申请人吉林省路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农安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银行存款2,000,000.00元。(银行账户:×××),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吉林省路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价值2,000,000.00元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路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农安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银行存款2,000,000.00元。(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路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