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国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8民初358号
原告:德州国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武城镇后马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C8QW875。
法定代表人:陈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永兴路北侧胜利西路南侧龙颐顺景住宅第三幢5号楼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06813227X9。
法定代表人:艾会训,董事长。
原告德州国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德州国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州国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州国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