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滨湖新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龙熙顺景住宅区第3幢5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单双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