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永兴路北侧胜利西路南侧龙颐顺景住宅区第三幢5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艾会训,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古贝春集团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12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2993714041320220000041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古贝春集团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12万元。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申请人***已预交,立案后根据裁判结果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