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执140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艾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0×××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35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双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亓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