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执140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艾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0×××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35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双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亓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