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8执保931号

申请人:张恒越,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艾会训,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马某军,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本院审理申请人张恒越与被申请人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军5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11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军部分银行存款,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至此,对被申请人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军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428执保931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生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