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民初2141号

申请人:***,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艾会训,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马良军,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良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良军5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良军银行存款5万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