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民初2141号
申请人:***,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艾会训,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马良军,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良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良军5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良军银行存款5万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