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3970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举,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北侧、胜利西路南侧(龙熙顺景住宅区3栋5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艾会训,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9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凤盼
书 记 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