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3970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举,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北侧、胜利西路南侧(龙熙顺景住宅区3栋5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艾会训,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9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春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凤盼

书 记 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