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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漾濞雪山彝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922民初135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权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和,云南滇***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漾濞雪山彝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东片区三大桥头雪山彝寨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2MA6N486F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799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6690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韬,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漾濞雪山彝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于2023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有和,被告漾濞雪山彝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第三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计4220元,由原告***负担,经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