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527号之二
原告:上海信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58号24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79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信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信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