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7执734号
被执行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799号101室,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66900U。
本院在执行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移送执行一案中,永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2022)云2327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承担案件受理费5839元,因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永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2年11月1日移送强制执行。
执行本案过程中,调查到被执行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共涉及执行案件16件,均为被执行人,基本未能履行,其账户在省外被上海、天津、河南、江苏等多家法院冻结,本案无法扣划执行,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本院传唤也未到庭,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经调查无法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